萊內瓦勒克服了另一項法律障礙 —— 造訪漢諾威

駁回訴訟

Leinewelle 通過另一項法律障礙

漢諾威行政法院第四庭於1月12日駁回了漢諾威漁業協會針對漢諾威地區政府提出的訴訟。爭議焦點在於漢諾威地區政府向「萊茵波」(Leinewelle)協會核發的一項水資源法許可,該許可准許該協會在下薩克森州議會附近的施洛斯街(Schlossstraße)一帶建造並營運一處設施,該設施將在萊茵河水體中產生所謂的「駐波」。 該波浪將用於水上運動,尤其是河流衝浪。

行政法院於2021年1月12日進一步表示:

「漢諾威釣魚協會(Der Fischereiverein Hannover e.V.)已向行政法院針對此項許可提起訴訟。該協會主張,該計畫的環境影響評估未充分進行,且未針對該計畫對水資源管理所產生的影響,實施相應的行政程序並讓公眾參與。該協會認為,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及計畫核定程序。 此外,原告認為其行使漁業權的權利受到不成比例的侵害,因為該計畫實際上排除了在該地點進行釣魚運動的可能性,且整體上可能導致萊茵河(Leine)的魚類資源減少。原告同時指責該水域作為魚類產卵與棲息地,以及魚類遷徙通道的生態環境已惡化。」

法院並未採納此項論點。合議庭認為,漢諾威地區在進行環境影響初步評估的過程中,已依據共同當事人提交的大量專家報告,並在相關專業機關參與下,充分查明相關事實。 該區以清晰可追溯的方式評估所得結論,認定該計畫預期不會造成顯著的環境負面影響,因此無需進行進一步的環境影響評估。 經評估所提交的水域生態調查報告、《水資源框架指令》相關專業報告、物種保護法相關專業報告以及動植物棲息地影響預審報告後,在所有審查角度下,均未顯示該計畫可能對環境造成顯著不利影響。 此外,相關水域區段的萊茵河(Leine)對水生生物而言本就缺乏通透性,因為位於弗里德里肯廣場(Friederikenplatz)下游的堰壩使魚類無法越過,這一點亦具關鍵意義。 此外,預計即使在設施建成後,直至堰壩為止的河段對魚類而言仍將在很大程度上保持可通達性;因為在非營運時段,萊茵河的狀態將與現狀無異;而在營運時段,則規劃設置經專業專家認可的、量身訂製的生態通道,且根據已核發的許可證,須向相關主管機關提交文件證明其有效性。 原告亦就程序選擇有誤提出異議,但未獲支持。事實上,若無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義務,被告本可酌情選擇「計畫核准」程序,而非「計畫核定」程序。此類計畫核准程序在核准過程中,並未賦予原告更廣泛的參與權。然而,這正是主張絕對程序瑕疵之先決條件。

該許可亦未侵害原告的漁業權。此屬私人權益範疇,若與其他權益發生使用衝突,應予以權衡、評估並尋求協調。 根據此原則,漁業權必須讓位於擬議計畫的結論是合理的,因為沒有實質證據表明該計畫會對萊茵河的整體魚類資源造成不利影響,亦不會干擾具體計畫地點以外的漁業活動。 至於未來須與被加入訴訟人共享位於Schlossstraße的釣魚地點這一限制,鑒於周邊近處尚有眾多其他合適的釣魚點,法院認為此舉主要基於以下原因而可接受:因為在市區範圍內,已無法為「萊茵波浪」計畫找到另一處同樣合適的地點。

最後,所主張的違反歐盟法律規定——即應以避免水體生態及化學狀況惡化,並維持或達成良好狀態的方式管理水體——之指控,亦不成立。 原告並非經認可的環保組織,因此與環保組織在提起團體訴訟的情況不同,其僅能在被指稱的惡化狀況直接影響其受保護權益時,方得針對行政機關的決定主張此一觀點。 然而,本案並非如此,因為漁業權既非在此背景下受保護的法律利益,且潛在的生態或化學變化與所聲稱對漁業的影響之間,亦不存在直接關聯。

第四庭已准許就該判決向下薩克森州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發佈於 202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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